-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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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ysrmzf/2024-0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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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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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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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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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4〕16号
开远市龙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MA6KWNM70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桂彪
法人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食品加工产业园
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开远市食品加工产业园(小龙潭镇)
2024年6月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检查时发现开远市龙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污水处理厂2024年5月28日16时开始至23时,氨氮小时值持续出现超标排放,氨氮最高超标排放浓度为8.319mg/L,经折算28日氨氮日均值未超标;29日氨氮全天持续超标,日均排放浓度为12.7235mg/L;5月29日08时起,总氮小时值断续出现超标排放,总氮最高超标排放浓度为25.414mg/L,日均排放浓度为12.472mg/L,未超标排放;30日0时至现场检查时20时,氨氮小时值持续超标排放,最高排放浓度为20mg/L(超量程);总氮小时值断续出现超标排放,总氮最高超标排放浓度为:25.414mg/L;5月31日氨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9.4001㎎/L,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37.4579㎎/L;6月1日氨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9.5551㎎/L,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45.6102㎎/L;6月2日氨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1.7578㎎/L,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21.9547㎎/L。经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氨氮排放浓度限值为:5 mg/L,总氮排放浓度限值为:15 mg/L ,以上两项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已连续5天超过允许排放浓度。
经现场调查,2024年5月28日开始,该公司所辖的豆制品生产企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污水倒入污水收集管网,经管网引入该公司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受冲击后,系统超负荷运转,其间该公司虽已采取应急措施,但高浓度污水污染指标已超出了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无法完成污水处理工作,最终该公司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向外环境持续排放,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线监测数据、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4〕16号),于2024年8月30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2024年9月5日提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要陈述事发“不具有主观过错”“突发因素导致无法完成污水处理”两个方面以及“已经采取应急措施补救”提出意见,要求不予或免除处罚,经我局依法调查核实,并召开会议研究,该案发生存在一定客观因素,虽然后期已经采取应急措施补救,但停电发生后,没有及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违法排污时间跨度长,超标因子多,不具备不予或免除处罚处罚条件。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裁定罚款金额如下:裁量因素:1、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为3;2、排放去向或区域:Ⅲ水体,裁量等级为3;3、违法持续时间:5天以上10天以下,裁量等级为2;4、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6、超总量:不考虑该裁量因子。7、日排放水量:5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为3。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限期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0.7。
以上行政处罚裁量计算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元整(292000.00元),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下调10%,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元整(262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元整(26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429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