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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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ysrmzf/2024-0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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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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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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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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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4〕17号
当事人名称:开远市明星名车汽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丽梅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MA6PAGUR0Q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环城公路(老武装部旁)
实际经营地点:开远市开远大道875号
2024 年 7月 15日,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2022年5月29日至2023年1月15日通过张仁鼎(曾用名:张鼎)将汽车修理、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HW08 900-214-08)共计980升转移至红河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开远市明星名车汽修有限公司从2022年5月开始截至案发,在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要求办理申请转移手续,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1.你(单位)提供的;(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提取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2)法定代表人赵丽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丽梅身份信息,提取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3)你(单位)龙力辉、文双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16日;(4)你(单位)与红河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22年5月、2024年1月订立《危险废物处置合同》2份,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5)你(单位)与云南敏劲回收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23年5月、2024年5月订立《危险废物处置合同》2份,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6)从你(单位)调取《危险废物收集入库记录台账》1份9页,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7)从你(单位)调取《危废管理台账》1份1页,证明与笔录非法转运废机油数量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8)你(单位)与开远市恒浩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1份14页,证明与笔录非法转运废机油地点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9)你(单位)龙力辉与开远市荣安汽修有限公司公司股权转让协议1份7页,证明与笔录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10)你(单位)2023年5月23日《开远市企业、个体工商户生态环境保护承诺书》1份2页,证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履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危险废物管理法治宣传,提取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2.红河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和《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与笔录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3.云南敏劲回收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和《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与笔录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管控单元基本信息》1份,证明案件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提取时间为2024年8月17日等。
(二)现场笔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5日现场制作《开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你(单位)当日现场情况及非法转运废机油事实等。
(三)当事人的陈述: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6日制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丽梅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单位)在未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非法转运废机油事实等。
(四)证人证言:1.2024年7月16日、7月22日、8月16日对你(单位)龙立辉、文双双2人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单位)非法转运废机油事实;2.2024年7月24日对张仁鼎进行调查询问,证明张仁鼎从2022年5月开始,通过中间人彭正宏,在未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从你(单位)非法转运废机油事实;3.2024年7月17日、8月21日对红河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张天卫、周文强进行调查询问,证明在未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收购彭正宏的云F·AN860年运来的废机油事实等。
(五)视频照片: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5日现场调查期间拍摄的照片5张及视频8段,证明你(单位)在未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非法转运废机油事实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4〕17号),于2024年10月28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2024年11月1日提出《开远市明星名车汽修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书》,主要陈述“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知与态度”“危险废物处理”和“经济承受度”三个方面以及“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已经采取措施补救”提出意见,要求从轻处罚,经我局依法调查核实,鉴于你(单位)前期递交的整改报告及后期现场核实情况,部分情况属实,我局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经研究,你(单位)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裁定罚款金额如下:
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裁量等级为2;2、危险废物数量:0.5吨以上3吨以下,裁量等级为2;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3。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0.4。
以上行政处罚裁量计算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元),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下调18%,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针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429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