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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kysrmzf/2025-00091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1-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4〕18号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4〕18号

当事人名称:开远解化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学飞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6836655535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西北路391号

2024年9月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一区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在两间房子中间的过道处,一面未封闭:房顶用石棉瓦遮盖,地面和墙面未做防渗处理,现场检查时在下雨,房顶有雨水滴漏,暂存间地面有一沟渠连通至暂存间外雨水沟,厂内雨水沟连接厂外雨水沟,存在渗漏风险;危废暂存间内存有废机油、废机油桶,其中废机油1桶半,约50公斤,废机油桶2只(塑料桶)。你(单位)二区设置有危险废物暂存间1间,存有废机油和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其中废机油存有2个半桶、1个三分之一桶,大概240公斤。地面和墙面未做防渗处理,房顶有简陋的遮盖,现场检查时下雨,危险暂存间有雨水滴漏情况;暂存间内有一废油收集沟渠连通至暂存间外废油收集池,池内有油水混合液体存在渗漏风险。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建设的暂存场所,建设的两间固定式危险废物暂存间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暂存间贮存的危险废物存在渗漏风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1.你(单位)提供的:(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提取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2)法定代表人王学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学飞身份信息,提取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3)你(单位)李云龙、苗仁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9月29日、2024年9月27日;(4)你(单位)与红河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24年3月订立《危险废物处置合同》1份,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5)你(单位)与李云龙、苗仁奎2023年5月、2023年1月订立《租房合同》2份,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6)从你(单位)调取《开远解化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劳务工资表》和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账户管理明细查询5份5页,证明运营主体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7)从你(单位)调取《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1份1页,运营主体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2.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管控单元基本信息》1份,证明案件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提取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等。

(二)现场笔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9日现场制作《开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检查你(单位)当日现场情况,以及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建设的暂存场所,两间固定式危险废物暂存间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等。

(三)当事人的陈述: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制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学飞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单位)建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事实等。

(四)证人证言:2024年9月27日、9月29日、10月9日对你(单位)李云龙、苗仁奎、杨景圣和段宝贵4人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建设的暂存场所,两间固定式危险废物暂存间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等。

(五)视频照片: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5日现场调查期间拍摄的照片7张及视频1段,证明你(单位)固定式危险废物暂存间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事实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4〕18号),于2024年12月25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提出《减免申请》,主要陈述“企业经济困难”和“已经整改完毕”两个方面提出意见,要求减免处罚,经我局依法调查核实,部分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经研究,你(单位)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裁定罚款金额如下: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贮存、利用、处置场所采取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但未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渗漏、流失或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为:1;

2、危废数量:1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

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系数为:0.5。

以上行政处罚裁量计算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元),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下调17%,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整(¥106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建设的暂存场所,两间固定式危险废物暂存间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整(¥10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29室

邮编:6616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