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kysrmzf/2025-00389
-
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03-12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开环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开远一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荣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688582650P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西南路
2024年10月2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时调阅汽车检测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检测车牌号为云G1***8的轻型单桥自卸货车(发动机号码:D5800D7***8),在14:35至14:45分检测过程中,该车尾气排气筒有大量肉眼可见的黑烟冒出,但检测结果显示为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532502082410211450160015),有授权人及批准人项某某签字。2024年11月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了部分重复检验车辆的监控视频及检验报告,经查看,云G3***9、辽AQ***T、云G4***7、云G6***7、云G8***9、云G9***2、云GA***5、云GA***5、云GC***0、云GE***9、云GH***6、云GK***2、云GL***6、云GY***2该14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均有冒黑烟完成检验并出具合格报告的问题,共收取环保检测费用158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1.你公司提供的;(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信息,提取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2)法定代表人朱荣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荣身份信息,提取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3)你公司向某某、何某、马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11月7日、11月11日和11月12日;(4)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2份11页,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5)你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1份3页,证明案件主体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6)从你公司调取《开远一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一览表》《开远一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收入证明》《开远一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开远一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复检车辆表》《开远一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收费明细表》《开远一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收费收款收据、存根》6份28页,证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11月6日、12月17日和2025年1月16日;(7)从你公司调取云G1***8和云G3***9、辽AQ***T、云G4***7、云G6***7、云G8***9、云G9***2、云GA***5、云GA***5、云GC***0、云GE***9、云GH***6、云GK***2、云GL***6、云GY***2共计15辆车辆的《开远一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开远一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及附件15份158页,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和2024年12月17日;(8)从你公司调取云G3***9、辽AQ***T、云G4***7、云G6***7、云G8***9、云G9***2、云GA***45、云GA***5、云GC***0、云GE***9、云GH***6、云GK***2、云GL***6、云GY***2共计14辆车辆的《开远一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加载减速检测过程数据信息》14份53页,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等;
2.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提供(1)《管控单元基本信息》1份,证明案件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提取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2)《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等。(3)《开远一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勘查平面图》等。
(二)现场笔录:1.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2日、10月31日现场制作《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7页,证明现场调查时调阅汽车检测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检测车牌号为云G1***8的轻型单桥自卸货车(发动机号码:D5800D7***8),在14:35至14:45分检测过程中,该车尾气排气筒有大量肉眼可见的黑烟冒出,但检测结果显示为合格的事实等。2.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6日现场制作《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现场调查时随机调阅汽车检测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17:08检测的车牌号为云GC***0轻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码:D5800D7***8)、2024年5月21日11:57检测的车牌号为云GH***6轻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码:D36M1C0***2)、2024年6月18日12:00检测的车牌号为云G3***9轻型栏板货车(发动机号码:B322***1)3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尾气排气筒有大量肉眼可见的黑烟冒出,担任出具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结果均为合格,且有相应的授权人及批准人签字的事实等。
(三)当事人的陈述: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2日、12月5日制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8页,对你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汽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签发人项国斌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公司在检测机动车过程中,存在个别机动车车尾气排气筒有大量肉眼可见的黑烟冒出,但检测结果显示为合格,并收取检测费用的事实等。
(四)当事人的陈述: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制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荣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等。
(五)证人证言:2024年11月6日、11月7日、11月11日对你公司何某、徐某某、李某某和马某某4人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等。
(六)视频照片: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2日和12月31日对你公司从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0月21日汽车检测线监控视频中对于云G1***8和云G3***9、辽AQ***T、云G4***7、云G6***7、云G8***9、云G9***2、云GA***5、云GA***5、云GC***0、云GE***9、云GH***6、云GK***2、云GL***6、云GY***2共计15辆车辆拍摄的视频57段,照片15张,证明你公司在检测机动车过程中,存在以上机动车车尾气排气筒有大量肉眼可见的黑烟冒出,但检测结果显示为合格的事实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5〕1号),于2025年2月25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裁定罚款金额如下: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为5。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
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系数为:0.4。
裁量处罚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元);
你公司违法所得:壹仟伍佰捌拾元整(¥158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1.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捌拾元整(¥1580元)
两项合计应缴:壹拾壹万陆仟伍佰捌拾元整(¥11658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429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