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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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ysrmzf/2025-0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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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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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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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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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开远市永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永国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32914750X9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开远市建设东路中亿市场内
2024年11月2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国主动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供述在机动车检测中的违法行为,上交OBD作弊器一件,书面提供相关证据,后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2024年8月26日至9月30日,使用OBD作弊器“网红码:311GK64593720853”对36辆在用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进行代替检验,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之规定进行检测,仍将检验结果出示为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收取环保检测费用18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1.你公司提供的;(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信息,提取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2)法定代表人李永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国身份信息,提取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3)你公司赵绍帆、何青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分别为2024年11月25日、11月25日;(4)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2份14页,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5年2月12日;(5)从你公司调取的《开远市永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工资表》《开远市永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税收完税证明》2份3页,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分别为2024年11月27日、2025年2月11日;(6)《开远市永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代替检测车辆名单》《开远永国检测站收费单》《开远市永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2份14页,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2025年2月8日;(7)从你公司调取使用OBD作弊器代检车辆云GC***1、云G7***0、云G0***8、云GM***9、云GS***7、云GE***7、云GH***3、云AN***0、云GY***7、云G9***6、云G4***9、云G0***3、云GU***5、云GX***2、云GD***4、云H1***7、云DP***3、云GX***5、云GC***2、云G8***6、云G1***7、云G1***5、云GQ***7、云GA***Q、云GB***M、云G0***9、云GF***8、云G0***3、云G6***9、云G0***7、云GF***8、云AL***0、云G6***9、云GR***6、云GN***2、云GB***6共计36辆车的《开远市永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6份72页,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
2.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提供(1)《管控单元基本信息》1份,证明案件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提取时间为2025年2月11日。(2)《主动交代违法行为书》及附件《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调查询问通知书》(红开环调询通〔2024〕3号)和《送达回证》2份7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国主动到生态环境部门供述在机动车检测中的违法行为等,提取时间分别为2024年11月20日、11月23日。
(二)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现场制作《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现场调查时调阅汽车检测报告,发现37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一致为:311GK64593720853,使用OBD作弊器代码替换(其中1辆退办)进行环检,为OBD显示故障的36辆机动车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的事实等。
(三)当事人的陈述: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制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国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公司在检测机动车过程中,存在将OBD显示故障的36辆机动车使用OBD作弊器进行代码替换、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收取检测费用的事实等。
(四)证人证言:2024年11月25日、11月26日分别对你公司赵绍帆、何青2人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与违法事实一致等。
(五)视频照片: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1日收录你公司汽车检测线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2段,照片7张,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等。
(六)实物证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国上交OBD作弊器一件,证明你公司在机动车检测中使用违法设备,提取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5〕2号),于2025年3月20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裁定罚款金额如下: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为5。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
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取系数0.4。
裁量处罚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鉴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国主动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供述在机动车检测中的违法行为,上交OBD作弊器一件,书面提供相关证据,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将处罚金额下调20%,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1.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百元整(¥1800元)。
两项合计应缴:捌万壹仟捌佰元整(¥81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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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6616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