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hhzsthjjkyfj/2025-0000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2-0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2025〕3号

开远市共创经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MAEGDN2M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进勇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开远市乐白道村委会木栖黑2组

2025年7月3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乐白道村委会木栖黑2组检查发现,开远市共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两套褐煤提质(褐煤烘干)烘干旋转窑,你公司年产10800吨褐煤提质(褐煤烘干)烘干旋转窑建设项目,2025年5月开工建设,2025年7月30日建设完成,总投资25.254万元。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有关规定,其建设项目属于第六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中“煤炭洗选、配煤”,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取得环评批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1.你公司提供的:(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信息,提取时间为2025年8月5日;(2)法定代表人王进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勇身份信息,提取时间为2025年8月5日;(3)你公司赵纯、马俊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5年8月6日、2025年8月12日;(4)你公司与临沂勇创环保设备厂公司2025年4月28日订立《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1份3页,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5年8月5日;(5)你公司与张兵2025年4月《场地租赁合同》1份2页,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5年8月6日;(6)从你公司调取《电子发票》及《付款证明单》1份2页,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5年9月9日;(7)从你公司调取《开远市共创经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煤炭烘干实验设备的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与现场勘查、笔录记录你公司未批先建时间、投资总额一致,提取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8)从你公司调取《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份1页,证明与现场勘查、笔录记录你公司未批先建时间、投资总额一致,提取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

2.执法人员提供《管控单元基本信息》1份,证明案件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提取时间为2025年8月5日。

二、现场笔录:1.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1日现场制作《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2025年8月3日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1页,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时间、投资总额等违法事实。

三、当事人的陈述: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5日制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勇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时间、投资总额等违法事实。

四、证人证言:1.2025年8月6日、8月12日制作你公司赵纯、马俊松2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7页,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时间、投资总额等违法事实。2.2025年11月14日制作出租场地给你公司的出租方张兵1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时间、投资总额等违法事实。

五、视频照片: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1段,照片5张,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等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下达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2025〕3号),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裁定罚款金额如下:

个性裁量基准:

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

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

3.建设进程: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

共性裁量基准:

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

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

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

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裁量系数计算:

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50%×4+50%×[(3+2+1+1+1)÷5]=2.80。

修正系数计算: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50%

=-7÷(4×2)×50%=-0.4375

并且[(A-1)/4]=0.45,符合区间值[0,1];(0.5+B)=0.0625,符合区间值[0,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C=0.4,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4。

罚款金额计算:裁量处罚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贰仟陆佰圆整(¥26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开远大道1238号为民楼429室

邮编:6616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