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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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zsthjjkyfj/202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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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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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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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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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2025〕4号
开远市润成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MAC910M29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权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旧寨村委会白土墙原土产公司
2025年10月10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开远市润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5000吨水溶肥生产线位于红河州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旧寨村委会白土墙原土产公司厂区内,地处生态环境分区重点管控单元。该项目于2025年10月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总投资额为60万元;2023年12月25日开工建设,2025年6月20日基本建设完工,项目占地1276平方米,建筑面积1276平方米,目前主要建设内容有2个原料储罐,1套生产反应釜、1条瓶装线、1条桶装线、8个成品罐,4台齿轮泵、1套污水收储设施及配套设施设备,尚未正式投产。你公司营业范围和实际工艺类别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属于第二十三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四十五项“其他”,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直至2025年10月1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编制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1.你公司提供的:(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信息,提取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2)法定代表人刘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权身份信息,提取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3)你公司授权委托书及王朝坤、蒋进成、王老贵身份证复印件4份4页,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和2025年11月20日;(4)《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2页,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时间、投资总额等违法事实,提取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5)你公司《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7页,证明你公司项目环评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签署日期等未批先建主观过错信息,提取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6)你公司2025年10月22日出具的《关于开远市润成化工有限公司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1份1页以及企业查询信息1份1页,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事实提取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
2.执法人员提供《管控单元基本信息》1份1页,证明案件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提取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
3.执法人员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3页,证明你公司项目应该办理环境评价类别,提取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
二、现场笔录:1.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现场制作《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5年10月10日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俯视图2份2页,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时间、地点、投资总额等违法事实。
三、当事人的陈述: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2日、23日制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7页,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朝坤及刘权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时间、地点、投资总额等违法事实。
四、证人证言:1.2025年10月22日制作你公司销售部经理蒋进成1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4页,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时间、投资总额等违法事实;2.2025年11月20日制作你公司实际投资人王老贵1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租赁土地性质、未批先建时间、投资总额等违法事实。
五、视频照片: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1段,照片7张,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等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下达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2025〕4号),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裁定罚款金额如下:
个性裁量基准:
1.环评文件类别: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该公司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
2.项目地点:经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该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
3.建设进程:该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项目2023年12月25日开工建设,2025年6月20日基本建设完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为5;
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处罚系统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该公司两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本次为第1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该公司违法行为未发生跨区域舆论影响,关注度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
1.改正态度:该公司已经委托编制环评,且主动停止建设和安装设备,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2;
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
4.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员工5人,未正式投入生产营业收入为0,(工业*,微型:从业人员X<20,营业收入Y<300),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4-0.7),鉴于该项目已建设完成,未正式投入生产,故取值0.5。
裁量系数计算:
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50%×5+50%×[(3+1+3+1+1)÷4]=3.625。
修正系数计算: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50%=-8÷(4×2)×50%=-0.5并且[(A-1)/4]=0.65625,符合区间值[0,1];(0.5+B)=0,符合区间值[0,1]。
罚款金额计算:N=60×1%=0.6万元,M=60×5%=3万元
X=N+(M-N)×[(A-1)÷4]×(0.5+B)×C=0.6+(3-0.6)×[(3.625-1)÷4]×(0.5-0.5)×0.5=0.6(万元)
根据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罚款金额为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开远大道1238号为民楼四429室
邮编:6616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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