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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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35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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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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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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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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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卫生健康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开政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卫健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和市政府的要求,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政务服务新环境,助力开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定义和范围。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中确定,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确定。根据《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由综合监督与行政审批科牵头,组织各科室以业务涉及证明事项清单为基础,结合卫健系统工作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编制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及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按原审核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1.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2.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市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网站和业务系统、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
3.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应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后,将承诺书递交市卫健局。
4.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五)加强核查监管。
1.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六)健全诚信机制。
1.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2.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1.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2.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21年4月上旬完成)
按照《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结合卫健系统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并上报市告知承诺制办公室备案。
(二)准备工作阶段(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
根据有关要求,在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卫健系统工作实际,最终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并建立相关制度规范、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5月1日起)
依据本实施方案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四)工作总结阶段(2021年6月初完成)
要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及时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卫健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相关问题,成立“开远市卫健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与行政审批科。
(二)开展培训宣传。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单位及人员要依法依纪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依纪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进改革时,方向要明确,步骤要扎实稳妥。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市告知承诺制办公室。
附件:1.开远市卫生健康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