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5-203610-784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2-13
  • 时效性
    有效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公示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1895号)和《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等工作“放管服”改革后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卫家庭发〔20183号)的规定:

(一)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三)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资金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补助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补助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