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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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361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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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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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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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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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公示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18〕95号)和《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等工作“放管服”改革后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卫家庭发〔2018〕3号)的规定:
(一)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三)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资金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补助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补助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