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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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ysrmzf/2025-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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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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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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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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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举行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关于《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开远市司法局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
附件:1.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29日
附件1
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2日
一、听证事由
2024年红河州审计局对开远市城镇公共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发现一些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要求整改的问题中,涉及收费时段的划分与州级制定的不一致,未根据区域和收费时段差别化收费等问题。为了按要求完成整改,2025年2月,经开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开远市融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调整《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部分内容的申请。
以按审计要求完成整改为契机,市发展和改革局决定完善政府定价程序,对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费用等进行成本调查和监审,根据成本监审和市场调查结果,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会于2025年9月5日在开远市行政中心270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参加人
1. 听证主持人
普瑜春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2. 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丁 洁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侬文华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赵振淇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3. 听证监察人
朱洪辉 开远市司法局
4. 听证会参加人
杨小东 开远市房地产管理局
高 鹏 开远市综合交通发展中心
罗玉萍 开远市财政局
陈思睿 开远市国资局
梁田梅 开远市卫生健康局
李锐琪 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
吴 锟 开远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
龙美玉 开远市公共汽车公司(政协委员)
陈莎莎 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
徐永前 开远市融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耿四永 灵泉街道办事处健民社区群众代表
罗媛方 灵泉街道办事处西园社区群众代表
高培杰 灵泉街道办事处迎晖社区群众代表
侬晓南 开远市龙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李 薇 灵泉街道办事处崇文社区群众代表
任 瑞 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群众代表
朱明福 乐白道街道办事处迎旭社区群众代表(缺席)
王 瑜 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临江社区群众代表
白春凤 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群众代表
陈泓羽 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景山社区群众代表
三、各个方面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2025年9月5日上午召开的《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20人,实到19人(1人缺席),到会19人均明确表态同意收费方案。听证会参加人对收费方案提出一些很中肯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归纳整理,听证会参加人对《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的主要意见、建议有以下几点:
1. 听证会有19名参加人到会,明确表态同意收费方案,认为本方案完善了差别化收费,下调了收费封顶价格,较为合理。
2. 建议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按照2020年制定的标准执行,不要做调整。
3. 建议明确收入管理机制,尽快落实市政公共停车设施收入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4. 建议增加欠费追缴机制的内容,多部门联动提高收缴率。
5. 建议景区停车收费分类管理,允许景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6. 建议医院对门诊病人免收停车费或增加免费时长。
7. 建议将路内停车泊位免费时长延长至30分钟,方便市民临时停车办事。
8. 建议在方案中增加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有关方面意见。
9. 建议合理、规范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包括出租车专用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存在问题:(1)部分路内停车泊位影响了公交车进出公交车站;(2)临江北路路内停车泊位过小,停车不方便;(3)出租车专用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少,出租车占用普通路内收费停车泊位待客情况普遍。
10. 建议加强停车泊位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目前存在问题:(1)路内停车泊位发生功能性调整时,经营者没有及时拆除原停车泊位划线和设施;(2)部分临街商铺长期用锥形桶霸占收费路内停车泊位;(3)载重大三轮停放在路内停车泊位且不缴费;(4)车辆停放不规范,占用多个停车泊位;(5)出租车占用普通路内收费停车泊位待客且不缴费;(6)收费员存在逆行等不文明行为,收费员服装不够整齐和统一。
11. 建议将“计费时,按照停放车辆实际占用的泊位个数计费”的表述,调整到收费标准中表述;对“小型车”“小型汽车”“三轮车”等进行注解,便于执行和管理;在收费标准中明确按天计费的表述。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决策发言人对《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和成本监审报告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听证会参加人的质询和提问一一作了说明和回答。决策发言人认为各位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提得很好,体现了大家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表明听证会后,决策发言人会认真归纳总结各位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评议,及时形成书面报告,为开远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听证会评议于2025年9月5日下午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小会议室召开,参会人员为普瑜春、丁洁、侬文华、赵振淇。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如下:
(一)采纳以下意见和建议
1. 建议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按照2020年制定的标准执行,不要做调整。
考虑到《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开发改价格〔2020〕1号)制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自2020年执行至今运行良好,本次《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未对该部分政府指导价做调整。
2. 建议明确收入管理机制,尽快落实市政公共停车设施收入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已经明确:“市政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规定,获得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才能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市政公共停车设施收入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
3. 建议合理、规范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包括出租车专用临时停车泊位)。
《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已经明确:“基于开远市实际情况,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定为‘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但设置收费的市政公共停车设施,尤其是设置收费的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时,要以‘必要且合理’为原则,由停车设施经营者和住建部门、交通部门、交警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论证,科学设置。”待方案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制发定价文件时,会要求市政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方案执行前重新梳理、论证停车泊位,对不合理、不规范的停车泊位进行取缔或整改。
4. 建议加强停车泊位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已经要求:“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提高停车收费收缴率。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5. 建议将“计费时,按照停放车辆实际占用的泊位个数计费”的表述,调整到收费标准中表述;对“小型车”“小型汽车”“三轮车”等进行注解,便于执行和管理;在收费标准中明确按天计费的表述。
(1)为了便于执行和管理,已在“小型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中将备注内容作了补充,修改后的备注内容为:“1.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2.‘小型车’指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主要用于小型车临时停放,车辆(包括大型车或载重三轮车等)临时停放时,按照实际占用的泊位个数计费。3.三类区域暂不收费。”(2)《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不按天计费。方案将收费时段分为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不含20:00),20:00至次日8:00(不含8:00)为夜间时段。计费时,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重新计时收费。
(二)不采纳以下意见和建议
1. 建议增加欠费追缴机制的内容,多部门联动提高收缴率。
为了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和城市停车场停车收费管理协同监管,加大对全市国资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停车欠费催缴力度,《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协同监管机制的通知》(开政办通知〔2025〕1号)明确了各单位工作职责,要求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下开展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和城市停车场停车收费管理及停车欠费催缴工作。《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不再增加欠费追缴机制的内容。
2. 建议景区停车收费分类管理,允许景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旅游景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收费,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不采纳允许景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价的建议。
3. 建议医院对门诊病人免收停车费或增加免费时长。
医院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收费,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医院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有限,而医院就诊人流量巨大,如果免收停车费或者增加免费时长,可能导致停车泊位被大量占用,就诊病人的停车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医院收取适当的停车费用是为了保障停车泊位的流转。为了保障医院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的公益性,《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已经允许医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住院患者家属、就诊病人的停车优惠。不采纳医院对门诊病人免收停车费或增加免费时长的建议。
4. 建议将路内停车泊位免费时长延长至30分钟,方便市民临时停车办事。
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为了补充城市停车设施;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是为了通过收费调配市政公共停车资源,提高市政公共停车资源的流转率,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免费时长,是为了方便市民临时停车办事;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免费时长设置较短,是为了促使临停车辆尽快驶离。《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类区域免费时长设置为15分钟,二类区域免费时长设置为20分钟。如果将免费时长延长至30分钟,会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流转率,造成道路拥堵。不采纳延长路内停车泊位免费时长。
5. 建议在方案中增加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有关方面意见。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要求定价机关形成的价格方案中应包括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制定价格的程序为:(1)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2)根据监审或调查结果编制价格方案草案;(3)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听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可以一并进行);(4)经本级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5)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审议;(6)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发价格文件)。
在听证会上征求意见后,听证机关将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要客观、真实反映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听证情况进行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等。听证报告将报送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合法性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和修改后的方案,将报送给政府常务会议,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
所以,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听证会上论证的方案草案,没有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将以听证报告的形式报送给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决策依据。不采纳在方案中增加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有关方面意见。
(三)其他
根据评议结论,将《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做适当修改调整后,报送开远市司法局审查。
附件:1.1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修改稿)
1.2关于举行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会的说明
1.3关于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稿)主要内容的说明
1.4参加听证会人员名单
附件1.1
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修改稿)
一、基本情况
(一)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开远市现行的停车服务收费文件是《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开发改价格〔2020〕1号),由开远市十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批准同意,自2020年5月7日起生效。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的通知》将《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延长3年,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6日。
(二)市政公共停车资源的经营管理情况
经开远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批准,《开远市财政局关于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划拨至开远市融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开财字〔2019〕181号)将市级各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出租出借商铺、闲置房产土地、城市停车场、停车泊位及广告牌位无偿划转至开远市融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进行经营管理。《开远市融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将停车位经营权划拨至开远市融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通知》(开融和发〔2019〕28号)将全市路边停车泊位及市政停车场的经营权划拨至开远市融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开远市融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开远市融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控股)的子公司,位于开远市临江北路延长线圆梦家园311、313号,法定代表人徐永前,注册资本15,000万元,正式职工3人。经营范围:停车场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物业管理等。
开远市目前已建成收费停车泊位6,475个,其中路内停车泊位4,223个,停车场泊位2,252个。已建成的6,475个收费停车泊位中,已执行收费的停车泊位5,063个,其中路内停车泊位3,664个,停车场泊位1,399个。执行收费的停车位占比78.19%。2024年底资产20,662,108.52元,负债25,529,236.56元,所有者权益-4,867,128.04元。2024年停车泊位应收收入11,854,817.1元,实收收入4,400,655.96元,停车泊位收缴率37.12%;停车泊位免费金额1,937,878元,其中新能源汽车免费金额1,724,203元,新能源汽车停车免费金额占比88.97%。
(三)现行的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小型汽车。开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时段为8:00至22:00。初次停车15分钟内(含15分钟)不予收费。临时停车服务15分钟—半小时内(含半小时)收费2.00元,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3.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1.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29.00元封顶。
(2)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放的摩托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等,收费时段为7:00至23:00,每车每次收费1.00元。
2.停车场停车泊位
开远市城市停车场停车泊位,包括:①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②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③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1)收费时段8:00至22:00之间
小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3.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0.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12.00元封顶。
大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5.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1.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20.00元封顶。
(2)收费时段22:00至次日8:00之间
小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2.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0.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8.00元封顶。
大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4.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1.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15.00元封顶。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机动车进入停车泊位时的时段,计时收费。连续停放24小时(含24小时),小型车累计计费20.00元封顶,大型车累计计费35.00元封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3.不具备业主与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泊位
主城规划区内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管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业主与物管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执行。具体执行价格上浮,不得超过指导价格的30%。
开远市住宅小区物业共有部分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 | |||
车型 | 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 包月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 |
室内 | 小型车 | 小型车: 半小时内免费(含半小时);5小时内(含5小时)5元;10小时内(含10小时)8元;24小时内(含24小时)12元。 大型车: 半小时内免费(含半小时);5小时内(含5小时)8元;10小时内(含10小时)12元;24小时内(含24小时)18元。 | 100元 |
大型车 | 150元 | ||
室外 (含小区路内) | 小型车 | 60元 | |
大型车 | 100元 | ||
说明: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上浮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格的30%。小型车指蓝色牌照、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 |
二、定价权限、依据和原则
(一)定价权限
《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管理规定,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或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红发改价格〔2019〕341号)要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定价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
2.《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红发改价格〔2019〕341号);
3.《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定价目录》等相关文件。
(三)定价原则
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坚持市场导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三、制定收费方案的理由
(一)市政公共停车资源可以有偿使用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明确: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5号)指出:对占用市政道路的临时停泊车辆、广告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政府定价文件的规范性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并综合地理位置、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开远市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经过数次调整,都因为不满足成本监审条件(无法提供成本监审所需的相关数据资料),未开展过成本监审工作。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中,关于“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规定,自2020年5月7日起执行的《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应该自2023年5月7日起失效。为保证文件有效性,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开远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制发《关于延长〈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的通知》,将《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延长3年,并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有效期满之前,牵头相关部门,在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成本监审和市场调查情况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情况
开远市市政公共停车资源由开远市融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开远市融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2024年经营情况开展了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得出以下结论: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总成本每年7,575,685.01元,机动车停放服务每小时定价成本0.31元。
(二)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收费情况调查情况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开远市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泊位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参与统计的住宅小区145个,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泊位18,492个。参与统计的住宅小区中,收取停车费的住宅小区73个,其中:有4个住宅小区住户停车不收费(只对外来车收费);有4个住宅小区住户的第一辆车免费停放;临时停车免费时长30分钟至2小时,每天停车收费封顶5元—20元;住户停车收费每车每月4元—120元,去掉一个最低数值4元和一个最高值120元,住户停车收费平均值为每车每月55元。
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费方案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以下停车设施: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指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停车场停车泊位,包括①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②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③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3.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指不具备业主与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泊位。
(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分为白天、夜间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不含20:00),20:00至次日8:00(不含8:00)为夜间时段。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24小时内(含24小时)连续停放的,执行累计收费封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计次收费:经营者在实行计时收费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计次收费,即对进入停车设施的车辆一次性收取费用,但应体现价格优惠,并明确停放时间。
(三)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
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土地利用、道路交通服务水平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情况,将开远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严格限制区)、二类区域(一般限制区)和三类区域(适度发展区)。机动车停放区域的划分由住建部门负责。
(四)拟调整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开远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实行政府指导价。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小型车
开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时段为8:00至22:00(不含22:00),按照道路所在停车区域差别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小型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2)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
开远市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放的摩托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等,收费时段为7:00至22:00,每个泊位每次收费1.00元。
(3)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放的摩托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等,收取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质为城市道路占用费。停放车辆应按停车泊位规范停车。计费时,按照停放车辆实际占用的泊位个数计费。
小型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 ||||
停车区域 | 收费时段 | 停车时长(分钟) | 收费标准 (元/泊位) | 封顶金额(元) |
一类区域 | 8:00—20:00之间(不含20:00) | 驶入车位15分钟内(含15分钟) | 免费 | 19.00 (每天累计) |
停放15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 | 2.00 | |||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 3.00 | |||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 1.00 | |||
20:00—22:00之间(不含22:00) | 驶入车位15分钟内(含15分钟) | 免费 | ||
停放15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 | 1.00 | |||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 2.00 | |||
停放60分钟以上 | 3.00 | |||
二类区域 | 8:00—20:00之间(不含20:00) | 驶入车位20分钟内(含20分钟) | 免费 | 19.00 (每天累计) |
20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 | 2.00 | |||
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 3.00 | |||
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 1.00 | |||
20:00—22:00之间(不含22:00) | 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 免费 | ||
停放30分钟以上 | 2.00 | |||
注:1.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2.“小型车”指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主要用于小型车临时停放,车辆(包括大型车或载重三轮车等)临时停放时,按照实际占用的泊位个数计费。3.三类区域暂不收费。 |
(4)对占用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14号)规定,已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的,不得再重复收取停车服务费。
(5)经批准的乡镇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照城区二类区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
2.停车场停车泊位
开远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时段分为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不含20:00),20:00至次日8:00(不含8:00)为夜间时段。(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3.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
开远市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在协商确定前,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的,参照开远市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执行。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具体执行价格下浮不限,上浮不得超过指导价格的30%。(政府指导价详见开远市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
4.本价格方案适用于开远市辖区,拟调整的收费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行。
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 |||||
收费 时段 | 停车时长(分钟) | 一类区域 | 二类、三类区域 | ||
收费标准 (元/车) | 封顶金额(元) | 收费标准 (元/车) | 封顶金额(元) | ||
8:00—20:00之间(不含20:00) | 小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 免费 | 12.00 | 免费 | 12.00 |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 3.00 | 2.00 | |||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 0.50 | 0.50 | |||
大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 免费 | 20.00 | 免费 | 20.00 | |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 5.00 | 4.00 | |||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 1.00 | 1.00 | |||
20:00—次日8:00之间(不含8:00) | 小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 免费 | 2.00 | 免费 | 2.00 |
停放30分钟收 | 2.00 | 2.00 | |||
大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 免费 | 2.00 | 免费 | 2.00 | |
停放30分钟收 | 2.00 | 2.00 | |||
注:1.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小型车指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 2.开远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按照一类区域,二类、三类区域区分收费标准。开远市辖区范围内其他地区(城市规划区外),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按照二类、三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3.凤凰生态公园的公共停车场,驶入车位4小时内(含4小时)免收停车费。 4.利用公共停车场设置房车营地,营地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定价,但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首次收费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向发改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开远市辖区内的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无论所在区域,均按照一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6.开远市辖区内的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可按照二类、三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也可按次收费。按次收费标准:驶入停车区域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每天每车次不超过10元。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住院患者家属、就诊病人的停车优惠。 7.停车场设置摩托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停车泊位的,摩托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每次2元,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停车泊位每次3元。 |
开远市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 | |||
车型 |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 包月停车收费标准 | |
室内 | 小型车 | 小型车: 半小时内免费(含半小时);5小时内(含5小时)5元;10小时内(含10小时)8元;24小时内(含24小时)12元。 大型车: 半小时内免费(含半小时);5小时内(含5小时)8元;10小时内(含10小时)12元;24小时内(含24小时)18元。 | 100元 |
大型车 | 150元 | ||
室外 (含小区路内) | 小型车 | 60元 | |
大型车 | 100元 | ||
说明: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上浮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格的30%。小型车指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 |
六、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七、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
2.具有合适机动车停放的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备专职人员管理,负责车辆安全有序地行驶和停放;
4.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加强收费人员培训,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单位、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八、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可按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对短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长按照政府定价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长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主制定。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经营时间内实行低收费政策。
(六)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可由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制定包月、包年、包路段等收费优惠措施,但收费应体现价格优惠。收费优惠措施应在执行前一个月公示,并向发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九、价格调整影响预测
本次价格调整,一是开展了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和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收费情况调查工作,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价格,规范了政府定价行为;二是在《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满之前,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完善了政府定价文件的规范性;三是区分停车时段、停车区域、停车设施类别等,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完善了差异化停车收费。
本次价格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每天封顶价格从29元下调到19元;停车场泊位收费每天封顶价格小型车从20元下调到14元,大型车从35元下调到22元。价格调整后可以有效减轻群众停车负担。
十、保障措施
(一)收费市政公共停车设施的设置要以“必要且合理”为原则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在明确“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的同时,也指出“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基础〔2022〕87号)要求“建成配套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的城市停车系统”“严格限制机动车路内停车位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及正常通行,严禁在救灾疏塞、应急保障等道路上和人行道上设置,坚决取缔非法占道设置停车位,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取消路内停车位,还路于民”。
基于开远市实际情况,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定为“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但设置收费的市政公共停车设施,尤其是设置收费的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时,要以“必要且合理”为原则,由停车设施经营者和住建部门、交通部门、交警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论证,科学设置。同时,住建部门要完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通过配建、改造、资源共享等方式尽量扩充停车设施资源,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二)市政公共停车资源的经营资格和收入管理
市政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规定,获得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才能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市政公共停车设施收入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
(三)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提高停车收费收缴率。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四)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件1.2
关于举行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会的说明
2024年红河州审计局对开远市城镇公共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发现一些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要求整改的问题中,涉及收费时段的划分与州级制定的不一致,未根据区域和收费时段差别化收费等问题。为了按要求完成整改,2025年2月,经开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开远市融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调整《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部分内容的申请。
以按审计要求完成整改为契机,市发展和改革局决定完善政府定价程序,对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费用等进行成本监审和调查,根据成本监审和市场调查结果,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25年3月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开远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泊位收费情况开展了调查;并于2025年3月至7月对路内停车泊位和市政公共停车场的经营企业开远市融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了成本监审。在成本监审和市场调查基础上,拟定了《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
完成方案草案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在2025年8月4日召集市融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市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共同对《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稿。
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25年8月5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举行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告了定价听证事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2025年8月22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举行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告了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信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会于2025年9月5日在开远市行政中心270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参加人20人,实到19人(1人缺席)。听证会参加人包括:消费者、经营者、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其中,消费者10人,占参加人的50%(到会消费者9人,占到会人数的47.37%)。听证会参加人通过听证会共同论证《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行使政府定价环节中要求的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职能。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2日
附件1.3
关于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稿)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主要内容
《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稿)主要内容分为九部分,分别是:基本情况,定价权限、依据和原则,制定收费方案的理由,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费方案,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规范收费减免措施,价格调整影响预测,保障措施。
方案明确了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范围,规定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补充了定价成本监审情况和价格调查情况的内容;对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区分停车时段、停车区域、停车设施类别等,制定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每天封顶价格从29元下调到19元;停车场泊位收费每天封顶价格小型车从20元下调到14元,大型车从35元下调到22元;要求市政公共停车资源经营者通过与住建部门、交通部门、交警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论证的方式,科学、合理、规范设置停车泊位;要求市政公共停车资源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
二、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1162号)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含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场、库、泊位),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优惠至2022年12月31日。
开远现行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是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1162号)执行的。因为省级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的优惠只要求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并且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增多,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的优惠已经成为停车服务经营者不小的负担。本次《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取消了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的优惠。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2日
附件1.4
参加听证会人员名单 | ||||
听证会主题:论证《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 | ||||
听证会地点:开远市行政中心(开远市东新路219号)270会议室 听证会时间:2025年9月5日上午9:00 | ||||
序号 | 类别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一 | 价格管理部门 | 行使政府定价职能:成本监审,编制方案,组织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论证方案,将方案上报政府审批后,印发定调价文件 | ||
1 | 听证主持人 | 普瑜春 |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 |
2 | 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 丁 洁 |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 |
3 | 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 侬文华 |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 |
4 | 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 赵振淇 |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 |
二 | 听证会监察人 | 对听证会进行监察 | ||
1 | 听证会监察人 | 朱洪辉 | 开远市司法局 | |
三 | 参会人员 | 参加听证会或座谈会的参加人,有收费企业、消费者、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参加人在政府定价环节中,行使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职能。参加人通过会议,对方案和成本监审提出意见,论证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 ||
1 | 相关部门及专家 | 杨小东 | 开远市房地产管理局 | |
2 | 相关部门及专家 | 高 鹏 | 开远市综合交通发展中心 | |
3 | 相关部门及专家 | 罗玉萍 | 开远市财政局 | |
4 | 相关部门及专家 | 陈思睿 | 开远市国资局 | |
5 | 相关部门及专家 | 梁田梅 | 开远市卫生健康局 | |
6 | 相关部门及专家 | 李锐琪 | 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 | |
7 | 人大代表 | 吴 锟 | 开远市人大常委会 | |
8 | 政协委员 | 龙美玉 | 开远市公共汽车公司 | |
9 | 律师 | 陈莎莎 | 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 | |
10 | 经营者 | 徐永前 | 开远市融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 |
11 | 消费者 | 耿四永 | 灵泉街道办事处健民社区群众代表 | |
12 | 消费者 | 罗媛方 | 灵泉街道办事处西园社区群众代表 | |
13 | 消费者 | 高培杰 | 灵泉街道办事处迎晖社区群众代表 | |
14 | 消费者 | 侬晓南 | 开远市龙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15 | 消费者 | 李 薇 | 灵泉街道办事处崇文社区群众代表 | |
16 | 消费者 | 任 瑞 | 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群众代表 | |
17 | 消费者 | 朱明福(缺席) | 乐白道街道办事处迎旭社区群众代表 | |
18 | 消费者 | 王 瑜 | 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临江社区群众代表 | |
19 | 消费者 | 白春凤 | 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群众代表 | |
20 | 消费者 | 陈泓羽 | 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景山社区群众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