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kysrmzf/2025-01220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0-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开远市途虔汽修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关昌

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2MACGRU9W1C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建设东路4号附12-15号

2025年7月28日16时40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开远市途虔汽修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5号商铺内设置了1间5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门口粘贴“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标志;暂存间内放置2个铁桶,其中一桶装存废机油约0.18吨,另一桶为空桶,桶壁均粘贴“危险废物警示牌”标志,无危废标签,内墙粘贴“危废贮存分区标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危险废物标签”等标志,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据现场负责人金本刚介绍,自2024年7月起危废暂存间设置识别标志与上述一致。2025年7月2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以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依法对开远市途虔汽修部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1.你(单位)提供的(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提取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2)《接受特许经营补充协议》证明主体的合法性;(3)法定代表人徐关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关昌身份信息,提取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4)你(单位)金本刚、张才、马学中委托书3份3页、身份证复印件3份3页,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提取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

2.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提供(1)《管控单元基本信息》1份,证明案件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提取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2)《开远市途虔汽修部危废暂存间整改报告》1份4页,证明你(单位)及时整改情况,提取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

(二)现场笔录:1.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8日现场制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现场调查时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等。

(三)证人证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9日制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7页,对你(单位)被委托人金本刚、张才、马学中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等。

(四)视频照片: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1段,照片5张,证明与笔录记载一致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下达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不罚告〔2025〕1号),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

经研究,你(单位)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危废暂存间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行为系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且你(单位)在现场检查后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立即改正,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17点提交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不予处罚】中“(三)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以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云环通〔2022〕158号)情形中的第九项的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在危废暂存间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行为不予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务必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在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危险废物识别志,并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污损;

2.加强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加强进出物品台账记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地址:开远市开远大道1238号为民楼四楼429室

邮编:6616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