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2〕2号

文章来源: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

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毅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2022年6月10日,云南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对位于开远市乐百道办事处开文公路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混凝土生产及销售。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取得开远市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开环许准【2010】19号),于2012年6月21日取得开远市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开环验许准[2012]5号),同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有搅拌主机2套,配料机2套,斜皮带机2条,查阅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生产设备为搅拌主机1套,配料机1套,斜皮带机1条。你公司2013年3月新建生产线一条,主要生产设备增加,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规定不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2022年6月10日出具的《云南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组。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2〕2号),于2022年9月2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适用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你公司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9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