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2〕11号

文章来源: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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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2日接12345便民热线来电,投诉开远市羊街乡麻栗坡村出来500米左右有一个烧砖厂每天都在排烟,导致周围环境烟雾缭绕,2022年8月2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开远市羊街乡卧龙谷村委现场调查时,发现正在生产的开远市通灵建筑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砖厂现场脱硫塔排放口的烟尘非常明显,开远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于2022年8月25日09:45分开始对该公司脱硫塔排放口进行了一个周期三组数据的监测,监测平均数据结果显示:含氧量实测值20.2%,二氧化硫实测值:1774mg/m3,氮氧化物实测值:7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二氧化硫150mg/m3,超标10.83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开远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录像资料7份、照片8张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2〕11号),于2022年10月14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你公司从“企业已经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三个方面进行陈述申辩,最后提请减免行政处罚金额,经调查核实,并召开案审会,我局认定陈述申辩部分理由真实,已经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时客观定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处罚金额按照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三大类基准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进行取值,代入总公式计算。一是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两年内违法2次,裁量等级为2;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叁仟元整(¥493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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