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3〕11号

文章来源: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发布日期:2023/10/18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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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开远众鑫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开远市乐百道办事处存旧村鲤鱼山年产4万方河砂堆料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正在建设中,已建设完成一台600kw变压器、一台250kw变压器、一套风车轮、两台振动筛、一台破碎机、两条皮带运输机、一个300立方米的清水池、一个100立方米的沉淀池。项目实际总投资68万元。该项目建设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开远众鑫汇商贸有限公司河沙堆料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以及现场照片4组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3〕11号),于2023年5月30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处罚金额按照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三大类基准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进行取值,代入总公式计算。一是个性裁量基准: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该项目总投资68万元,按照投资总额1%-5%区间实施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