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3〕13号

文章来源: 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发布日期:2023/11/16  浏览次数:1

开远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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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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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发现开远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下属分公司开远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羊街生猪定点屠宰厂DW001综合污水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规定,需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厂界废气需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2022年、2023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日起30日内需公开的自行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102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31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313号),于202311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万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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