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04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开政办发〔2021〕27号
发布日期
2021-07-01
信息名称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

《开远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416

开远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开展规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提升全市人民在改革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发展目标

2021年建成1个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效应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和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均达6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机制、规范管理机制、服务供给机制和综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等进一步完善

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和规范发展机制基本健全,多层次、多样化、普惠服务为主、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供给机制基本形成,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和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均达90%以上。

2035年,构建起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和标准规范体系以及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覆盖城乡、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婴幼儿家庭照护支持指导机制

1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依法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平等就业权利和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婴幼儿健康服务。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建立健全由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健康、工会、妇联、共青团、计生协等多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探索建设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咨询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母婴配套设施建设。在商场超市、客运站、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鼓励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提供育婴照料等服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机制

4.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认真抓好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加快推进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共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自办或联办的形式,建设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打造12个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打造1个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先行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国有企业、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解决群众需求。鼓励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委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机制

6.规范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要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经营内容。登记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要发挥牵头作用,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备案管理。各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市卫生健康局应加强与登记机关的工作联系协调,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机构提供需要补齐的材料清单。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告知理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8.规范服务收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本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机制

9.制定和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相关规划,认真梳理社会力量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的堵点和难点,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保障措施。市财政局对开展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达到示范标准的,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给予婴幼儿照护机构贷款融资政策倾斜;鼓励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优先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涉及新增用地指标的,及时上报州级统筹解决。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应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盘活利用低效土地、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按照教育、养老等类别用地同等政策支持,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配合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和培训计划,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依托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计生宣传员等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连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家庭,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13.落实监管工作职责。按照《关于建立开远市促进3岁以下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的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建立监管工作机制。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虐童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卫生保健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按照职责对卫生保健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并每个季度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监督建议书,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率,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16.建立质量评估和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估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处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登记。并将质量评估情况向各乡镇(街道)、市属各有关部门、各类托育机构进行通报。(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点民生工程。进一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及时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系列示范创建活动,建设12个示范单位,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整体水平。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