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建美丽开远市,做幸福开远人”战略部署的实施,规范我市社会福利待遇管理工作,强化人口户籍监管,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市民待遇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稳步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主要市民待遇如下:
(一)残疾人、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
(二)城市公厕免费入厕;
(三)南洞风景区向市民免费开放;
(四)城市低保户免收部分水费、污水处理费、煤气费;
(五)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六)资助残疾学生补助;
(七)开远籍农民工社会保险补助;
(八)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九)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助;
(十) 失地农民生活补助;
(十一)城市低保家庭菜篮子补助;
(十二)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十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
(十五)贫困危急孕产妇医院分娩救助;
(十六)中考高分入学奖励;
(十七)高考大学录取奖励;
(十八)硕士、博士生奖学、助学金;
(十九)其他待遇。
第三条 申报市民待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市民待遇。
第四条 享受市民待遇的人员应取得开远户籍,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原籍在开远的人员;
(二)对开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贡献的人员;
(三)在开远投资经营的人员;
(四)在开远取得房产或获取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的人员;
(五)取得开远户籍满5年的人员;
(六)婚迁投靠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七)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依法生育的人员。
第五条 市民待遇实行自愿申报制。申报人员应到相应的部门或单位对欲享受待遇进行书面申报。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3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经批准的市民待遇从次月起享受。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准入条件,对享受开远市民待遇的人员实行年度复查、复核制度,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取消。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未列入的市民待遇,自规定施行后,应依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条件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当事人已办理了享受市民待遇的,继续有效。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