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开远市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持有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乐白道街道办事处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乐白道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3.职责范围、领导班子、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
4.领导班子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
5.街道重要会议开展情况;
6.重要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7.管理范围内的人事任免;
8.公示公告;
9.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10.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
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如下:
1.开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hky.gov.cn/)。
2.“和美乐白道”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gh_32ecc12df4a4
微信二维码: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乐白道街道办事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20—11:30,14:2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红河州开远市智源南路177号(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661699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3—7228121、7231347(传真)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可在开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开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后,于法定时限内依法提供其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自行查找;
3.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同一事由已提交过申请,受理机构已作出过答复后,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和答复。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