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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意调查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开远市中心城区旅居车管理的通告》意见的通告

来源: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10-3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开远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市容市貌等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全力保障广大来开自驾旅居游客的出行安全和旅游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草拟了《关于规范开远市中心城区旅居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

二、邮寄地址:开远市开远大道1238号7楼,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邮编661699。

三、联系电话:0873—7147211

四、电子邮箱:542536109@qq.com

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30日



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关于规范开远市中心城区旅居车管理的通告(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开远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市容市貌等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全力保障广大来开自驾旅居游客的出行安全和旅游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草拟了《关于规范开远市中心城区旅居车管理的通告(送审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相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丰富旅游休闲产品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促进旅居车旅游与城市管理有机结合、有序发展,对开远市中心城区旅居车进行科学管理,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健康生活的必然选择。

2022年以来,我市在旅居车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建设完成开远市凤凰湖一号房车营地,正在建设凤凰湖二号房车营地,常态化开展旅居车文明旅游劝导,有效规范了旅居车停放,向旅居车车主提供了服务。然而,部分区域仍存在乱停乱放、随意倾倒垃圾污水、明火做饭、破坏市政设施、不合理挤占公共资源等行为,给城市风貌造成了破坏,城市管理造成了负担。因此,对旅居车进行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城市和谐有序的必要手段,制定本通告十分必要。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旅居车界定

(二)旅居车行为规定

(三)旅居车停放点

(四)通告依据

(五)通告生效日

四、请求事项

请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审定通过。审定通过后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便更好发动群众参与我市中心城区旅居车管理工作。

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30日



关于规范开远市中心城区旅居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开远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市容市貌等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全力保障广大来开自驾旅居游客的出行安全和旅游顺畅,结合开远实际,现将规范旅居车入开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旅居车又称房车,是指装备有睡具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

二、驾驶旅居车进入开远市中心城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序行车,依规停放。旅居车宿营过夜或长时间停放必须按照本通告要求到指定房车营地、停车场规范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三、旅居车进入开远市中心城区,应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在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实施生火做饭、烧烤聚餐、摆设桌椅、搭设帐篷、悬挂吊床、晾晒衣物等行为。停车场内禁止明火做饭以及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等行为。禁止实施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毁市政设施、随意倾倒废弃物、私接水电等破坏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携带宠物的旅居车游客,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做到文明养宠,公共场所牵绳,采取措施防止宠物扰民。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开远市中心城区旅居车指定停放点:

开远市凤凰湖一号房车营地、二号房车营地,均位于开远市凤凰湖畔,联系人:陈永泽,联系电话:13529661801,投诉电话:0873-7160818

六、旅居车使用人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出行、文明旅游。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由市级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