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的界定
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指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外省独资和合资、合作企业及股份制企业:
1.省外独资设立的生产性企业,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25%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3.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4.省外在滇投资企业通过再投资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
二、认证主管机关
1.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认证主管机关是各级政府经协部门。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认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由省经协办认证,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由地州市经协办认证,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由县级经协主管部门认证。各级认证机关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云政发[1999]219号)和本实施办法履行职责。
2.各级认证主管机关应建立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认证档案和认证统计制度,掌握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有关的基础信息,为推进省际间的合作服务。
三、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认证办法
1.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可到所在地的县及县以上政府经协机构领取《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认证申请表》,并办理认证手续。
2.申请认证的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合资、合作企业投资合同书;
(5)《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认证申请表》。
3.各级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接到认证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给予认定并发给《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认证书》,同时报上一级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
4.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资格每年复检一次,企业应在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内提交复检报告书和当年已通过工商年检的资料供认定机关审查。
5.省外在滇投资企业遇有变更和撤销,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认证主管机关办理变更认证和注销认证手续。
6.对持有《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认证书》的企业,省、地、州、市、县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云政发[1999]219号)给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