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一)依法进行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地方对非公企业的设立不得实行前置审批。部门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确需审批的,必须重新公布前置审批的行业、产品条件。要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条龙”或“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二)降低设立成本。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计价入股;清理注册登记收费项目,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非公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只须达到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
(三)统一行业准入。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及商品,均允许各类民间资本经营;鼓励非公企业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行业;参与山区、农业产业化等综合性开发,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市政工程建设的投资经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企业开放;对非公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四)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非公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自营进出口权,使其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非公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登记,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实行税费优惠鼓励政策
(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80元提高到每次200元。2、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凡符合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享受我省权限范围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4、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自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6、非公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实行收费优惠政策。1、非公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的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2、非公企业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3、非公企业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4、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补充专项扶持资金。1、从2003年起3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补充我省非公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原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也要逐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持发展资金,并列入预算。2、各级专项发展资金应主要用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非公经济园区建设的扶持,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项目贷款贴息。
(二)建立信用担保体系。1、到2004年要建立起我省各级非公经济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2、降低成立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省、地、县注册的担保公司资本金分别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
(三)改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增加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诚实守信企业的贷款支持。1、积极创新适应和促进非公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品种,积极试行保全仓库贷款、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动产质押担保贷款、应收款质押贷款、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2、鼓励有条件的非公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建立非公企业信用资料库,实现非公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制度化、社会化。
(四)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非公企业重组国有和集体企业。1、鼓励非公企业跨所有制、跨地区、跨国并购,引进外资嫁接改造、或通过租赁设备、厂房、典当等多种形式进行规范融资。2、支持有条件的非公企业上市筹集发展资金,对重组省内上市公司的,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3、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中药现代化产业(云南基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政策扶持和信贷资金。
三、保障企业发展用地
(一)满足用地需求。非公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其土地使用的审批程序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二)降低用地成本。1、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属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属国家和省鼓励的投资项目,由各地(州、市)、县(市、区)在出让金等方面决定优惠。2、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
(三)简化用地审批。对非公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在30天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