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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6-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远市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专门用于本办法的奖励。

  第三条 接受奖励的主体为:与开远市招商局签约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代理机构、开远市招商局聘请的招商引资代理人以及其他为开远市招商引资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机构或自然人。

  第四条 第三条所述的机构或自然人在协助开远市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应本着合法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介绍并努力促成有价值的投资商进入开远市,并据此获得奖励。

  第五条 一个项目的奖金只支付给一个机构或自然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或自然人参与介绍,则按参与介绍的先后、主次顺序,奖励一个机构或一个自然人(但应事先通知其他介绍人),由其自行决定奖金分配。

  第六条 接受奖励的先决条件是第三条规定的机构或自然人以合法手段把开远市以外的资金或项目介绍到开远市并注册登记。引进无形资产投资的,要实际创造了税收收入。

  第七条 引进无偿资金、捐赠,引进市外优惠贷款,引进市外金融机构为开远企业发放贷款的,奖金由受益方提供。

  本项内容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支持企业和项目发展的专项基金、经费和优惠贷款等。

  第八条 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受奖方承担。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 计奖时间: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税收之时,由市财政兑现奖励;若受奖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申请兑现奖励,在征得投资方同意的前提下,由投资方先期支付。

  第十一条 计奖以项目决算书确定的投资总额为准。

  第十二条 引进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0万元的,市人民政府奖励实际到位资金的1%。

  第十三条 引进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以10万元为基数,增加部分按1‰累计奖励。

  第十四条 引进无偿资金、捐赠,引进市外优惠贷款,引进市外金融机构为开远企业发放贷款的,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资金或贷款的1‰-50‰。奖励标准也可由中介方与受益方事先协商确认并签订协议,奖金由受益方提供。

  第三章 奖励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要求接受奖励的主体在引进项目、资金和资产后(不含第七条所述范围),应于当年或次年11月15日以前,到开远市招商局,填写《开远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申报奖励。

  第十六条 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及影印件;

  (二)投资者出具的介绍信;

  (三)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影印件;

  (四)工商、税务登记证书及影印件;

  (五)项目决算书;

  (六)投资企业缴纳各项税金的证明。

  第十七条 市政府原则上于每年12月中旬召开会议,集中讨论年度招商引资奖励方案,确定奖励对象、奖金金额和发奖时间、方式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引资奖励者,市政府都将追回奖金、要求赔偿损失,必要时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远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