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开远投资兴业并不断壮大,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和《开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
在开远市经营的国内外连锁经营品牌企业、知名品牌专营企业(烟、酒、茶、化妆品、手表等特殊高档商品的专营企业除外)、名特餐饮企业,以及进入市人民政府规划的开远美食街经营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符合国家、云南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规划的,可享受本政策。
二、扶持政策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从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中兑付扶持资金,扶持企业发展,连续扶持五年。
(二)市人民政府扶持资金额度与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地方税款金额相等。
(三)执行时间:2008年8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计算。
三、资格审查
企业享受本政策的资格由开远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
四、执行程序
(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依法纳税。
(二)企业在纳税后的次年一月,向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查委员会提出享受扶持政策的申请;
(三)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五)市财政在接到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拨款。
五、企业如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停止该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权利,追回已兑付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假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本政策由开远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