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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选编)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6-30 浏览次数: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范围,最大限度地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为外商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设在我省的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土地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荒山造林种草及25°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外商可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原属国有荒山的,可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或租金予以优惠。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到50年,并由省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期满后可申请延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外商投资荒地开发农业,亦享受上述待遇。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外商投资于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照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外商投资于能源、交通、环保、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均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在征地中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外,不得再征收其他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对征地补偿费超过法定标准的,当地政府必须纠正。对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边境贸易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地类、分用途实行最高限价,地价明细表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颁发。

  (四)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依法承包或租用集体土地。

  (五)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项目的,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为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土地出让金可在扣除已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计收,并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分期付款,挂帐付息,先收后返,作为地方政府的股本金注入。

  (六)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年限内,可以整体转让,并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分割转让或出租。转让所得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归外商投资企业所有。

  四、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优惠政策:

  (一)外商可以独资,亦可与云南省内企业或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以及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外商对其探明的矿产资源,享有优先开采权。

  (二)我省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价与外商合资或者合作,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外商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

  (三)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发证等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建立电力、交通运输、供排水等方面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吸引外商投资于我省的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六、创新利用外资形式。

  (一)在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建设方面,进行以BOT、T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局、昆明市政府要从“十五”重点建设项目中,选择一批条件好的项目进行试点,并确保在“十五”期间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三)支持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

  (四)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旅游、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对建立此类基金所需的中方出资,省政府将给予支持,注入部分资本金。鼓励利用外资的专项基金和其他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

  七、对企业利用外资给予资金扶持。各级财政安排技术改造资金、民营企业扶持资金以及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高新技术、旅游等方面的专项扶持资金,要划出20—25%,作为利用外资项目的配套资金,直接或以贴息方式优先扶持积极利用外资的省内企业。

  八、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以现有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可将其负债和不良资产剥离出来,由原企业承担,不进入新的合资、合作企业,原企业人员可不进入合资企业,由各级再就业中心、社保系统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