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开远市人民政府为奖励在新农村建设中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云政发〔2000〕98号)、《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产业培植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开政发〔2007〕62号)和《开远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开政发〔2002〕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远市农业产业创新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副产品流通业的企业、专业大户、行业协会、农民、科技人员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及农产品营销等方面有所创新,亮点突出,示范带动面广,促进农业产业提升贡献大的集体、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开远市农业产业创新奖评选条件:
(一)在种植业、养殖业方面通过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吸收、示范和推广,使项目区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实现两位数以上(%)增长;
(二)在农副产品加工(规模以下企业)方面通过技术改造和创新,使企业增加产值20万元以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促进作用;
(三)在农副产品营销领域实现组织机制、市场开拓、品牌创建、产品认证等方面的创新,促进了产品或产业效益的显著提高。
第四条 开远市农业产业创新奖实行报批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农业产业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创新奖励委员会),市创新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农业、科技、财政、经贸、林业、畜牧、统计(调查队)、粮食、供销、扶贫办、创新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创新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创新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开远市农业产业创新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评审每年的农业产业创新项目;研究、解决奖励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开远市农业产业创新奖评奖实行集中受理、分类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远市农业产业创新奖以企业、组织和个人名义自行申报,也可由所在地的乡、镇(处)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申报人按规定提交《开远市农业产业创新奖申报书》,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受理;
(二)受理后,市奖励办公室组织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最后由评审小组根据项目的创新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写出评审意见,报市创新奖励委员会审批;
(三)评审小组的组长由市奖励办公室根据项目类别指定,组员由组长根据需要遴选,报奖励办备案。
第七条 获奖的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授予证书和奖金。奖项不设定等级,奖金为每项1万元。
第八条 获奖的项目,如果符合省、州、市级颁布的其它奖励条例规定的,仍可按规定推荐申报奖励。
第九条 开远市农业产业创新奖受理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开远市农业产业创新奖励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参与奖项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以及奖项申报人有隐瞒、欺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开远市农业产业创新奖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