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外地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市投资,加快开远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结合开远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的企业,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规划发展布局的,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财政扶持政策
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商企业,以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龙头企业的银行贷款,由市财政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3年,每户企业年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依法办理完毕土地出让手续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经市发改局、国土局、招商局、经贸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后,开远市人民政府按成本价提供该项目的土地,超出成本价部分,由市财政进行一次性补助。
(二)享受供地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必须履行以下规定:
1、所提供的土地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2、实际供地面积按项目规划安排供给;
3、超出优惠供地以外的部分,按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对享受了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企业用地,如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市人民政府将收回土地及土地上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税费优惠政策
(一)税收
在开远市投资新办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二)费用
在开远市投资新办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按最低限征收。
第五条 其它优惠政策
在开远投资的新办企业,其投资者及工作人员在子女教育等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六条 投资数额大,或吸纳就业人员多,或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具体研究确定,给予特殊扶持。
第七条 市内的新办企业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现有的农副名、特、优、新产品(由有关部门确认)加工企业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