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继续加快大企业(集团)成长壮大步伐,努力培育一批支撑地区经济、引领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思路
(一)发展目标
力争经过5年至8年努力,到2015年以前,云南前100户重点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0000亿元、利税总额超过2000亿元,形成一批销售收入分别达到或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以上4个层次的大企业集群。
到2015年以前,云南前100户重点工业企业研发(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2%以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达到全省考核目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25%以上,发展后劲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为动力,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内涵式发展为核心,强化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快结构调整,加大企业重组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发展精深加工,实施品牌战略,注重节能减排,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提升质量效益,全面增强大企业(集团)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多层次的大企业集群,带动和支撑全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市场化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2.政策扶持原则。通过制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营造发展环境等措施,促进生产要素向列入“万亿工程”的企业倾斜。
3.动态管理原则。对列入“万亿工程”的企业实行定期考核,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4.和谐发展原则。注重发挥大企业(集团)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大带小,带动一批与之配套和为之服务的中小企业发展;以小促大,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二、扶持与奖励政策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企业投入。“万亿工程”入选企业申报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优先核准或备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或前期工作补助。“万亿工程”入选企业,各商业银行在开户、结算、贷款等方面提供便捷金融服务;对大额贷款需求,企业可提出申请,由“万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主办银行会同其他银行进行银团贷款。省工业投资公司每年50%以上的投资用于支持“万亿工程”相关企业,具体项目由“万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工业投资公司与相关部门研究决定;鼓励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直接融资,对进入辅导培育期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市场产品并利用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实现自身发展;鼓励企业采取境内外引资的方式,加强与国际、国内战略投资者的合作。
(二)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能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提高企业用地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并优先保障“万亿工程”入选企业项目用地。企业可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用地计划,报所在州(市)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列入年度计划;对“万亿工程”入选企业用地,在规划上予以保障;企业重大项目用地,各州(市)难以保证指标的,可报“万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企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或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对企业依法提出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审查和审批。
(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万亿工程”入选企业所开展的技术创新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应用,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部门在项目、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国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新获得省级技术中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列入“万亿工程”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建立合理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鼓励跨越区域重组、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