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四)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五)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一)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
(二)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三)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
三、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渠道
(一)在西部地区进行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开展以T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二)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
(三)鼓励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
(五)允许西部地区的某些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
(六)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及出口创汇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国家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积极争取多边、双边赠款优先安排西部地区项目。
四、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一)进一步扩大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到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投资办厂,放宽人员出入境限制。
(二)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给予适当照顾。
(三)对从西部地区重要旅游城市入境的海外旅游者,根据条件实行落地签证和其他便利入境签证政策。
(四)实行更加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放宽限制,推动我国西部地区同毗邻国家地区相互开放市场,促进与周边国家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健康发展。
五、发挥科技主导作用
(一)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西部地区具备条件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对科技人员在西部地区兴办科技型企业,简化工商登记,提高股权、期权和知识产权入股比例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