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投资信息

开远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6-30 浏览次数:

  一、放宽农村人员、外市县人员在我市的落户条件

  (一)凡是农村人员、外市县人员在我市已有固定的职业或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并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受居住年限的限制,准予落户。

  (二)在市区居住的农民,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土地被政府征用,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三)外地人中到我市购买土地自建住房兴办实业租赁、承包山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的,准予办理其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

  (四)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市投资举办实业并购买了商品房或有合法自建房的,可凭有关证明为他们的大陆亲属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二、放宽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引进人才的落户条件

  (一)凡是毕业的大中专生愿意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就业的,在落实工作岗位后公安机关准予落户。为了解决大中专毕业生的后顾之忧,促进人才的有序流动,我市2002年在东城分局设立了人才服务中心户口,凡通过人才服务引进、委托人事代理交流的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凭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凡属农村为发展农林牧渔业、养殖业及乡镇企业需要从外地引进的农技人员、技术人员,经乡(办事处)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为其及其直系亲属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三)凡通过人才交流中介机构引进交流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技术人员以上职称的,可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三、放宽了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的落户条件

  (一)外地人员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业、兴办企业、投资办学、办厂、办医的人员和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只要拥有我市营业执照及合法固定住所,不受注册资金的限制,准予落户。

  (二)公安机关为服务于非公经济,又便于管理,可在非公经济企业设立集体户口。

  四、放宽了夫妻分居及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条件

  (一)属夫妻投靠的,原户籍地无固定职业或无稳定生活来源的,不受男方投靠女方或女方投靠男方的条件限制,准予落户。

  (二)97年6月10日以后出生的小孩,既可在父亲也可在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未成年人可申请随母落户。由于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身边无子女,需要投靠子女生活的,准予其投靠子(女)落户。

  我市现行宽松的户籍政策已走在全州前列,最大限度地为前来我市办理各种落户手续提供了方便。从2003年4月起,公安机关在办理各种户口迁移手续时,取消了原来代收的城市配套费,只收取工本费。以上“敞开式”的户籍政策,对我市经济发展、加速城市化进程和招商引资将起到积极作用。

  (开远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