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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3781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2-26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开远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管理金融助推脱贫,坚决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开远市扶贫办制定了《开远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统一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开远市扶贫小额信贷及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不断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促进扶贫工作持续开展,结合开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5168号)、《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等相关规定。

三、工作目标

确保扶贫小额信贷从申请、审批、发放、回收等环节及逾期不还的风险分担等问题处理有据可依,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有保障。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扶贫小额信贷对象:已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且在贷款发放时仍保留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借款人年龄:须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

(三)贷款金额:5万元以下。

(四)贷款期限:3年以内。

(五)贷款用途:扶贫贷款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确定了贷款贴息办法。

(六)贷款顺序和程序如下:

1.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由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批:由市扶贫办、承贷金融机构分别负责进行审批。

4.贷款投放:承贷金融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合格

后进行贷款投放。

5.监督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全程跟踪监督检查管理。

6. 贷款回收:扶贫贷款到期后,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应积极主动偿还。承贷金融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年期贷款提前20日书面通知,一年期以上贷款提前30日书面通知。

7.保障措施:(1)催收,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2)承贷金融机构申请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扶贫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建立农户扶贫信用档案,做好贷款风险管理。(4)对骗取扶贫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有还贷能力而恶意不还贷者,经查实后,取消贷款资格,依法追缴贷款,收回贴息资金。(5)市纪委市监委、市审计局加强对扶贫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范冒贷、转贷、虚报户数、虚报需求、骗贷、清收不力等行为的发生,对改变资金用途,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将依纪依规依法查处。

五、文件施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20191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