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2827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 文号
    开开办〔2019〕14号
  • 发布日期
    2019-10-11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开远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远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远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加强金融扶贫工作力度,现将《开远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远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1011

 

 

开远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开远市扶贫小额信贷及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5168号)、《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愿意承担扶贫小额信贷并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贷款规模后均可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扶贫贷款)是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5万元)以下,期限3年(含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的扶贫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已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且在贷款发放时仍保留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用途

第五条  扶贫贷款的扶持对象为有贷款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对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予放贷。

第六条  扶贫贷款用于支持具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第三章 贷款贴息

    第七条  扶贫贷款额度为5万元(含5万元)以内,期限为3年(含3年)以内,由承贷金融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符合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贷款利息,由市级财政全额贴息。

    第八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开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优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和报账制,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

第九条  贴息资金由市扶贫办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清算支付;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其产业发展计划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开远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由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负责初审。

第十一条 贷款审核。扶贫贷款由村委会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申请的初审,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提交市扶贫办审批,再由市扶贫办提交承贷金融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投放。承贷金融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扶贫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情况按其贷款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投放。承贷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发放贷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贷款以及道德风险等情况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贷后监督检查。扶贫贷款投放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全程跟踪监督检查,确保贷款用途真实合理。

第五章  贷款回收

第十四条 扶贫贷款到期后,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应积极主动偿还。承贷金融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到期贷款提前书面通知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做好到期还贷准备工作,一年期贷款提前20天通知,一年期以上贷款提前30天通知。

第十五条  在贷款出现违约15个工作日内,对违约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催收;若经催收20个工作日仍未归还的,应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的,由金融机构依法进行追缴。追索无果的,由承贷金融机构提出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申请,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同时市财政要及时补足风险补偿金差额。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第十六条  使用风险补偿金补偿贷款本息后,市人民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承贷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当全市此类贷款不良率连续3个月超过3%时,暂停该类贷款发放,承贷金融机构应对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的违约贷款,全力组织清收,并根据授权适时提起诉讼,应尽快依法处置可变现资产还贷款本息。对已核销的贷款,做好保密和继续追索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扶贫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建立扶贫信用档案,对骗取扶贫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有还贷能力而恶意不还贷者,一经查实,取消贷款资格,依法追缴贷款,收回贴息资金。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风险补偿基金数额按110及以上比例确定年度计划规模。贷款风险由承贷金融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按28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  进一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创建活动,帮助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改进评级方法,简化评级手续,提高金融扶贫扶持力度。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真实性,市扶贫办负责扶贫贷款年度计划制定落实,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做好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和监管;人民银行开远市支行负责做好年度新增贷款调控管理,推动承贷金融机构扩大扶贫贷款发放规模,做好金融政策引导和扶贫贷款统计监测等工作;承贷金融机构对接市扶贫办落实扶贫贷款年度计划规模,负责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贷款风险管理,简化贷款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扶贫、财政、农科、林业、畜牧等站所为成员的联合审查组,负责完成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到户贷款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做好到户贷款需求摸底,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发放、收回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驻村扶贫工作队要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服务和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开扶贫贷款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等情况,对获贷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及贴息情况在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告,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定期、不定期对扶贫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贷款对象是否精准属实、用途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是否充分发挥效益、公示公告落实情况等相关工作是否到位。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承贷金融机构要对到户贷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名义骗贷,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对清收不力造成呆账的,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纪委市监委、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扶贫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改变资金用途,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1111日起施行。

 

附件:开远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



附件【附件 开远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