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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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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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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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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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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开远市关于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省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工作措施》(云民营〔2020〕1号)精神,为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开拓市场,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增产增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我市特制定了《开远市关于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目标任务
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开拓市场,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增产增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2023年实现在库入统工商企业达到180户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新增企业
1.当年新建投产且主营业务收入大于等于2000万元、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工业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首次达限升限纳入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大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1)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大于等于2000万元且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2)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大于等于5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大于等于2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大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3.上市企业
对新培育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纳规升规工业企业
1.对地方财力贡献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以上的国有企业,且以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下同)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10%或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地方财力贡献1000万元以下的,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30%或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2.对地方财力贡献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控股企业),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1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净增量的30%奖励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15%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10%奖励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2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15%奖励企业。
(三)纳限升限商贸企业
1.对地方财力贡献达500万元(含500万元)或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1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的20%奖励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2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30%奖励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3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40%奖励企业。
2.住宿餐饮业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25%以上(含25%)的,按地方留成部份50%奖励企业。
3.纳规入统个体工商户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25%以上(含25%)的,按地方留成部份50%奖励企业。
四、奖补范围
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增企业、纳规升规工业企业、纳限升限商贸企业(资源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不在本办法之内)、新培育上市企业。
五、申请材料
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六、兑现方式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奖励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方案后交由市财政局按方案拨付资金。
七、实施时间
自2021年7月28日起实施,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次年1月份组织申报,企业需按时向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未按时提交的视为自愿放弃。
八、惠民利民举措
(一)通过制定《开远市关于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充分调动我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二)2021年1—7月我市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09.5亿元,同比增长16.5%。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同比增长16.4%。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户。
(三)2021年1—7月全市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48449万元,同比增长5.9%。已有一户商贸企业完成纳限申报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