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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748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开政发〔2021〕27号
  • 发布日期
    2021-09-07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开远市关于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

《开远市关于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8日

 

 

 

开远市关于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省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工作措施》(云民营〔20201号)精神,为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开拓市场,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增产增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所指中小企业为:在开远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的中小企业、稳产扩能入统的大个体工商户(资源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三条  奖励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指导,开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低于每年纳规计划。

(二)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大个体工商户由市统计局牵头指导,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大个体工商户不低于每年纳规计划。

(三)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奖励分配方案及绩效评价管理方案等工作,负责开展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有关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和绩效考评。

(四)市财政局负责奖励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会同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五)市统计局负责新增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纳限入统大个体工商户审核和上报州级统计部门,并将相关企业年度数据及时提供给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配合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资金奖励方案。

(六)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根据本办法,共同做好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年度数据。

第四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新增企业

1.当年新建投产且主营业务收入大于等于2000万元、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工业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首次达限升限纳入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大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1)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大于等于2000万元且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2)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大于等于5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大于等于2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大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3.上市企业

对新培育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纳规升规工业企业

1.对地方财力贡献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以上的国有企业,且以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下同)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10%或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地方财力贡献1000万元以下的,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30%或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2.对地方财力贡献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控股企业),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1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净增量的30%奖励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15%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10%奖励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2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15%奖励企业。

(三)纳限升限商贸企业

1.对地方财力贡献达500万元(含500万元)或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1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的20%奖励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2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30%奖励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3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40%奖励企业。

2.住宿餐饮业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25%以上(含25%)的,按地方留成部份50%奖励企业。

3.纳规入统个体工商户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25%以上(含25%)的,按地方留成部份50%奖励企业。

第五条  奖励时限。每年度组织奖励一次,于次年一季度兑现;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按时间顺延做为次年奖励基数。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次年1月份组织申报,企业需按时向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未按时提交的视为自愿放弃。

(二)申报材料。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审查认定。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奖励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奖励资金拨付。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方案后交由市财政局按方案拨付资金。

第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拆借、挪用、挤占、随意扣压,或用于平衡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要求,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获奖励企业需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账务管理,主动开展绩效自检自评,同时协助做好有关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纪检机关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设施改造及统计规范化建设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回资金。依法依规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其他财政资金补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履职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此项工作与市人民政府工作成效“红黑榜”考评挂钩,年终将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履职不力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问责。

第十五条  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奖励工作,到2023年实现在库入统工商企业达到180户以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市情变化适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