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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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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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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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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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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开远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的通知》(云工商个字〔2016〕15号)要求,开远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开远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开远市从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为便于各部门、个体工商户更好理解《开远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0月1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三证合一”。“三证合一”的实行,进一步优化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准入流程,减少了重复性审查,推动了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和信息共享,降低了设立企业的制度性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不是组织机构。在制度上,个体工商户只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这两证,而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因此,在去年实施“三证合一”的改革中,没有包括个体工商户。在企业实行“三证合一”以后,个体工商户依然要到工商、税务两家分别办理登记手续的问题逐渐凸显,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呼声开始出现。2015年12月,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求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研究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问题,使我国公民能够更加便利地从事个体经营。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领导对这一工作高度重视,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与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密切合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订了详细的工作方案。2016年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确定为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专门工作协调会,确定了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统一代码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满足两部门工作要求的登记文书规范和业务流程,确定了两部门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完成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相关制度制定工作。2016年8月底,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制定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的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码后,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基本原则
这项改革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二是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三是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分工和督促落实
市场监督管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抓好落实。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开远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督促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