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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1227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开政发〔2018〕6号
  • 发布日期
    2018-03-12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远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政发〔20186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远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

为更加有效地发挥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引导、激励作用,结合近年来实施情况,重新修订《开远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励办法》部分条款。《开远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由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123

        (此件公开发布)

开远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将提高供给质量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制造2025》等政策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突出开远优势特色,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质量提升为主题,弘扬工匠精神,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0号)和《开远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方案》(开政发〔20161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远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在全市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表彰我市在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及自主创新、经营业绩、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州内、省内或国内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优秀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宗旨,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3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个,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实施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开远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标办)负责。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质量专家、学者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向市人民政府提报拟奖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机关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在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时,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组织及群众意见。

第十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连续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符合国家、省、州、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质量管理成绩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其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全州同行业前列。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处于全州行业领先地位;

(五)近3年内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有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投诉;

(四)近3年内各级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七)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或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质量奖有关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的一致性,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DB53/T409)、《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指南》(DB53/T410)开展。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申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审委员会审议,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由评审员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标办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门网站公布本届的申报须知。

第十八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开远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标办。市质标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聘请不少于3名(含3名)的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市质标办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一条 通过申报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质标办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照实际得分排序,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励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由开远市实施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对获奖企业或组织授予市政府质量奖,并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奖励,并根据市质标办评审工作需要,给予工作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奖金直接用于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在推进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质量管理人员,不得挪作他用。获奖企业或组织要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市质标办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给予通报。

第二十八条 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市质标办会同市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质标办应建立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标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开,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省、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标杆示范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证书、标志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届数。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证书、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证书和标志,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