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8/2018-04297
-
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开政办 通知〔2018〕39号
-
发布日期2018-10-24
-
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2018年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远市2018年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确保开远市2018年农村能源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2018年度省级林业发展资金安排情况和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对省级林业发展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进村入户,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农村小康建设。
(二)工作原则
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政府引导、农户自愿;保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综合建设。
二、建设目标、要求
(一)建设目标
使用2018年省级林业发展资金,完成800台太阳能热水器、320口节能成品灶(含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300台太阳能热水器和200口节能成品灶),到2019年2月,全面完成太阳能热水器、节能成品灶推广任务,管理维护已建农村能源项目,开展沼气综合利用试验示范。
(二)建设要求
1.项目总数80%以上的优先安排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尽量安排集中建设形成规模,使其效益显著。
2.当地农户有发展项目的积极性,拟建项目户须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
3.乡镇(街道)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
4.农村能源项目建设须执行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从事项目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所有项目村(自然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三、经费补助与财务管理
(一)经费补助
按照《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林业局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林业发展资金(非贫困县部分)的通知》(红财农发〔2018〕55号)文件要求,开远市2018年省级林业发展资金100.45万元,全部用于农村能源建设,其中:推广太阳能热水器800台,每台补助1000元,计80万元;推广节能成品灶320口,每口补助300元,计9.6万元;项目作业设计、检查验收费用5万元;余款5.85万元继续用于下年度农村能源项目建设。
(二)财务管理
1.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法人负责。
2.资金使用严格按照《云南省省级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组织管理
(一)职责明确
1.根据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市农村能源工作站站长为项目法定代表人。
开远市农村能源工作站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服务、资金管理、政策落实、物资供应,工程质量以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使用等全程负责。
2.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摸底调查,宣传发动,落实农户,组织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技术保障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技术员和用户的培训工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技术人员的服务技能。
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依法订立相关合同。各类合同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3.为保护好沼气建设的成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沼气池维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的培训力度,采取相应措施促使沼气服务网点正常运行,提高沼气池的安全使用寿命和综合效益。对建房用地确实需要填埋的沼气池要进行备案,并将照片及用户档案上报市农村能源工作站。
(三)物资采购
对项目建设所需物资,由红河州农村能源工作站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四)奖惩措施
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检查和审计后,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以及项目实施人员、管理人员,将酌情给予表彰;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存在问题的,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酌情处理。
项目法人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