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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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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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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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开政发〔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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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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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远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
现将《开远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远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
开远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云南省工商局等五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6〕17号)、《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部门转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红工商企注字〔2016〕17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激发市场活力,保障“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便民、增效、实现管理现代化为目标,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降低社会成本,推动简政放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内容和目标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开远市按照有关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三、改革适用范围及登记流程
(一)适用范围。“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适用于在本市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
(二)登记流程。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
1.受理、审核、赋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
2.数据交换。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通过开远政务云(数据)中心进行数据交换,做到在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各部门间及时推送,实现“互联互通、档案互认、一网共享”。
3. 企业登记信息公示。企业相关登记信息生成后同步在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4. 数据采集。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5. 数据共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部门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要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开远政务云共享平台。
四、保障措施
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逐项落实改革任务,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把改革工作做扎实、做到位。
(一)成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五证合一”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苏宏先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 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艳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吴桂兰 市委编办主任
张国萍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法制办主任
沈正援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孔 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普树华 市统计局局长
毛 鹍 市地税局局长
陶文海 市国税局纪检组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王艳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五证合一”工作的统筹协调,科学推进“五证合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五证合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7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组组成人员为:
召集人:王艳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张国萍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法制办主任
苏俊杰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纳家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宏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阿文跃 市统计局副局长
马海波 市国税局副局长
马 敏 市地税副局长
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负责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组日常工作。
(三)加强协同推进。要建立健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法制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建设,做好证照换发工作,及时共享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做好数据导入、整理、转换、导出的准备工作,确保改革后新旧业务管理的有序衔接。法制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认真梳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完善。
(四)有序过渡衔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企业存续期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终身不变;企业注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相关登记信息由登记机关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加强联系,信息共享。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7年12月3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2018年1月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照规定自行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税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所需信息数据的交换方式待全国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五)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
(六)提供经费保证。市级财政将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审批平台网络运行环境、计算机、扫描仪等技术保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支持和保证,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七)加强宣传引导。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介,广泛开展“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改革精神,准确了解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